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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投资者保护

    新版《深圳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》解读


    编者按:2020年4月27日,《深圳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(2020年修订)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办法》)及《深圳交易所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》(以下简称《必备条款》)正式发布,并于4月28日起实施,对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作出新的安排。为此,深交所投教中心推出问答解读,帮助投资者进一步了解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新规。敬请投资者密切关注。

     

    1.《实施办法》实施前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(以下简称存量投资者),在创业板实施注册制之后,是否可以继续参与创业板交易?

    答:存量投资者可以继续参与创业板交易,不受影响。存量普通投资者不必急于签署新的《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》,根据所在公司的通知,在注册制下创业板新股发行申购、交易前签署即可。

     

    2.哪些投资者属于普通投资者?

    答:根据中国证监会《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》规定,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。专业投资者的定义可详见中国证监会《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》第八条,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。

     

    3.《实施办法》实施后,新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,应当符合哪些适当性条件?

    答:新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应当符合《实施办法》规定的以下条件:

    一是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(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);

    二是参与交易24个月以上。

     

    4.新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,能否采用非现场方式签署风险揭示书,开通交易权限?

    答:新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,可以以纸面或电子方式签署《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》,开通交易权限。在所在公司技术系统准备期间,通过纸面方式签署《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》,可以非现场,也可以现场办理。具体办理流程请咨询公司。

     

    5.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适用的范围包括哪些业务?

    答:创业板、存托凭证的申购、交易,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转股,以创业板为换股标的的可交债换股,需适用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。

     

    6.《实施办法》中规定的个人投资者适当性条件中,有关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应当如何认定?

    答:关于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,具体认定标准如下:

    一是可用于计算个人投资者资产的账户,应为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,以及投资者在公司开立的账户。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包括A股账户、B股账户、封闭式基金账户、开放式基金账户、衍生品合约账户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账户。可用于计算投资者资产的资金账户,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、期权保证金账户等。

    二是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内的下列资产可计入投资者资产:,包括A股、B股、优先股、通过港股通买入的港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;存托凭证;公募基金份额;债券;资产支持;资产管理计划份额;期权合约,其中权利仓合约按照结算价计增资产,义务仓合约按照结算价计减资产;回购类资产,包括债券质押式回购逆回购、质押式报价回购;深交所认定的其他资产。

    三是投资者在公司开立的账户的下列资产可计入投资者资产:公募基金份额、私募基金份额、银行理财产品、贵金属资产、场外衍生品资产等。

    四是资金账户内的下列资产可计入投资者资产: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;期权保证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,包括义务仓对应的保证金;深交所认定的其他资金资产。

    五是计算各类融资类业务相关资产时,应按照净资产计算,不包括融入的和资金。

     

    7.《实施办法》中规定的个人投资者适当性条件中,有关交易经验应当如何认定?

    答:关于交易经验,认定标准如下:个人投资者参与A股、B股、存托凭证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,均可计入其参与交易的时间。相关交易经历自投资者本人一码通下任一账户在深圳交易所、上海交易所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生首次交易起算。首次交易日期可通过公司向中国结算查询。

     

    8.哪些投资者需要签署新的《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》?

    答:本所根据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情况对《必备条款》内容进行了修订,公司应当据此制定新的《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》。

    根据《实施办法》规定,两类投资者必须签署新的《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》:一是符合条件的新增普通投资者;二是希望参与注册制下创业板发行申购、交易的存量投资者中的普通投资者。

    专业投资者无需签署《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》。

     

    9.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应该注意哪些问题?

    答:投资者可以以纸面或电子方式签署《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》。投资者在签署《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》前,应当认真阅读其中内容,充分了解创业板投资风险。同时,投资者应当知晓《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》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,未能详尽列明创业板交易的所有风险。此外,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,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,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,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,避免因参与创业板交易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。

     

    10.《实施办法》实施后,按照原《实施办法》申请但未达开通时间要求的个人投资者,是否需要符合《实施办法》第五条第二款关于个人投资者参与创业板交易的条件?

    答:不需要,但应遵守原《实施办法》有关两天、五天冷静期要求。对于未达开通时间要求的个人投资者,公司应做好权限控制,严禁其违规参与。

     

    11.《实施办法》实施前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,新开深市A股账户或者转托管后参与创业板交易的,是否需要符合《实施办法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要求?

    答:不需要。

     

    12. 《实施办法》实施前曾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,但已销户或已关闭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,重新申请参与创业板交易的,是否需要符合《实施办法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要求?

    答:需要。已销户或已关闭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,不属于“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”范围。

     

    13.《实施办法》实施后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,到另一公司新开深市A股账户或者转托管至另一公司的,是否需重新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?

    答:需要重新申请,公司应按照《实施办法》相关要求实施适当性管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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